1、擁有上海市居住證,并持證7年、繳納社保滿84個月;
2、擁有《中級及以上技能職稱》或2倍以上社友兆巧保;
3、擁有上海市房產者。(本項條文里沒有強調必須擁有本市房產,不過沒有的話,基本批不了)
4、最近連續(xù)3年社保高于上海社平工資2倍、或個稅高于同行業(yè)中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:申辦者可不需要職稱。注:居轉戶跟居住證120分無關,居轉戶只需持居住證滿7年,社保滿84個月,有職稱即可備注(滿足以下任一條件,可以無職稱):
(1)最近連續(xù)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(zhèn)社會保險基數(shù)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,或者最近連續(xù)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(yè)中級技術、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,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(yè)技術職務或職業(yè)資格等級的限制。
(2)按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(或投資份額)計算,最近連續(xù)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(guī)定標準的,或者連續(xù)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(shù)達到規(guī)定標準的,相關投資和創(chuàng)業(yè)人才可不受專業(yè)技術職務或職業(yè)資格等級的限制。
5、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好鍵政策規(guī)定行為、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。
配偶上海戶口申請流程
在結婚還未到10年的前4個月中,一些文件已經可以開始準備了,尤其是外地戶口一方,有些文件可以趁休假辦理掉。
1、 去上海市戶籍一方的派出所的“戶籍窗口”說明情況,索取“窗口服務告知單”和“申報常住戶口申請表”,里面有詳細的要求夫妻雙方準備的資料以及如何填寫申請表。
2、 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。
3、雙方要提供結婚證和結婚登記檔案:上海市是在雙方登記結婚的地方的檔案館去調檔,因為婚姻登記處會把這些材料轉給當?shù)氐臋n案館進行保存。
4、 女方是外地戶口,須提供“流動人口婚育證明”手冊,上海戶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開具計生委的證明文件。
5、提供雙方所在地街道的計生委開具的“婚育狀況證明”(證明你的家庭情況和子女情況,以及婚姻狀況),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級單位都要蓋章。辦理的時候街道會告知你。
6、 外地戶口一方戶籍所在地的“就業(yè)失業(yè)登記證”。
7、 外地戶口一方的上海市的“居住證”,須滿一年。
8、 外地戶口一方原籍的“養(yǎng)老保險手冊”和當?shù)厣绫V行某鼍叩摹梆B(yǎng)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”,為養(yǎng)老保險的轉移做準備。
9、 如有子女且已落戶上海,須提供,“出生證”和幼兒園的就讀證明文件,“預防接種證”
10、 外地戶口一方當?shù)嘏沙鏊_具的“戶籍證明”。
11、 若上海戶口一方如果原為外地戶口遷入上海的,須提供當初入戶的原始遷移文件,去當初接收戶口的上海的派出所辦理。
12、 準備齊了以上材料,填寫“申報常住戶口申請表”。
13、帶上所有材料,并備好復印件,去上海市戶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戶籍窗口,讓辦事人員預審核,可以提前去,這樣做的好處是萬一有什么證明文件沒有辦齊,辦事人員會告你,你可以及時補辦。
14、 等結婚10年期滿,去上海市戶籍一方的派出所遞交資料,一般沒有特殊問題,2個月內可以開出準遷證,持準遷證在40日之內回外地原籍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,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辦。
法律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
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、離婚、收養(yǎng)、認領、分戶、并戶、失蹤、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,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。
《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(zhí)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(guī)定》
二、關于夫妻投靠
(一)本市支內、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(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)婚姻登記滿5年的,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(二)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(shù)民族、華僑人員(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)婚姻登記滿7年的,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(三)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,本市一方死亡的,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,外省市人員未再婚、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、外省市無子女的;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,其具猜磨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,可參照“滬府〔2009〕70號”夫妻投靠第(一)項規(guī)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法律主觀:
戶口準遷證需要材料: 1、房屋產權人填寫《入戶申請表》; 2、產權人和入戶人員的居民戶口簿(或戶籍證明)、 居民身份證 (原件和復印件); 3、產權人系夫妻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,提供 親屬關系證明 (原件和復印件); 4、 房屋所有權證 ,房管部門1月內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, 商品房買賣合同 摘要(或個人及家庭房屋登記記錄)(購商品住房提供,原件和復印件); 5、房屋所有權證,房管部門1月內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(購二手住房提供,原件和復印件); 6、社保部門A4紙打印的房屋產權人1年《 個人養(yǎng)老保險 實繳信息單》(未參加 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 的機關事業(yè)編制內職工提供《個人醫(yī)療基本信息單》和《醫(yī)療帳戶明細查詢單》,并在“個人醫(yī)療基本信息單”上加蓋單位公章);省級社保除繳納社會保險信息單外,還應提供與本市用人單位 簽訂的勞動合同 (原件和復印件毀游); 7、地址不一致或有變動的,提供轄區(qū)派出所出具的街門牌詳址證明(原件); 8、申請配偶、未成年子女隨遷提供: (1)夫妻雙方兩本結婚證(原件和復印件); (2)獨生子女證或 出生醫(yī)學證明 ,或由檔案管理機關加蓋印章的能反映親屬關系的個人檔案,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,或法院裁決書、判決書等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法律文書。
法律客觀:
《居住證暫行條例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,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(qū)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、就業(yè)、就讀等證明材料。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、房屋產權證明文件、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、用人單位、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;握余虧就業(yè)證明包括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勞動合同、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(wěn)定就業(yè)的材料等;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、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(xù)就讀的材料等。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(guī)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對申請材料不全的,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(qū)段神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。
法律主觀:
什么時候都行。遷戶口需如下相關流程: 1、具有申請資格的人員申報遷出登記; 2、提交戶口本、身份證、戶口準遷證以及其他證明等; 3、領取遷移證件,注銷戶口; 4、申報遷入登記,繳銷遷移證件。
法律客觀:
為了積極穩(wěn)談基李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,現(xiàn)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:一、關于子女投靠(一)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(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)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,符合本市計劃含遲生育政策規(guī)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(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,下同),已隨外省市父(母)辦理出生登記,現(xiàn)要求投靠本市父(母)戶口的,可準予在父(母)戶口所在地(家庭戶,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(guī)定的住房困難標準。下同)落戶。(二)原由本市經動員、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(xiàn)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,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(yè)、未婚未育、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、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,可準予在父(母)戶口所在地落戶。(三)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(yè)生,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(guī)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,可準予在父(母)戶口所在地落戶。(四)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(yǎng)外省市小孩,經審核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(yǎng)法》規(guī)定,依法辦理《收養(yǎng)登記證》后隨父(母)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,可準予在養(yǎng)父(母)戶口所在地落戶。二、關于夫妻投靠(一)外省市人員(指農業(yè)戶口和非農業(yè)戶口的無業(yè)人員,下同)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(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)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、年滿35周歲,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(二)外省市少數(shù)民族及歸僑、歸僑子女、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(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)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,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(三)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,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。三、關于老人投靠(一)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,現(xiàn)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,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,要求回滬投靠鋒穗子女的,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。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(yǎng)過子女,本市親屬(父母、兄弟姐妹)愿意接受的,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。(二)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,現(xiàn)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(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(guī)定年齡),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,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,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。四、關于其他事項(一)本市公安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教育、民政等部門作出的外省市人員遷滬落戶審批決定中,對查明因弄虛作假落戶的人員一律予以注銷戶口,并由原遷出地公安部門予以恢復戶口。(二)被批準落戶的人員,一律登記為非農業(yè)戶口。本意見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?!渡虾J腥嗣裾P于同意市公安局<關于解決本市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實施意見>的批復》(滬府[1999]38號)停止執(zhí)行。本市其他有關規(guī)定如有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以本意見為準。